張喜 郭潔璐
  近年來,刑事案件量刑建議工作一直是檢察機關不斷探索的工作之一,但現有法律對量刑建議的規定尚不具體,且缺乏相關的程序保障,實踐中不免存在困惑。隨著量刑建議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司法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如何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完善量刑建議及相關配套制度,已成為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五方面問題影響量刑建議
  據統計,甘肅省天水市檢察機關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公訴案件2536件3703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議2264人,法院採納2113人,採納率為93.3%。筆者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調查了這一時期天水市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的開展情況,發現當前量刑建議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量刑建議的刑種單一。從調查數據來看,三年來,天水市檢察機關提出拘役、管制量刑建議的不足100人,約占總量刑建議的0.046%;量刑建議提出的刑罰種類絕大部分集中在有期徒刑。
  緩刑建議率低。在天水市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中,明確建議宣告緩刑的有418人,未提出宣告緩刑建議而實際被宣告緩刑的達198人。
  量刑證據少,量刑情節不穩定。案卷中關於量刑的證據很少,而辯護人開庭出示的量刑證據較多。另外,量刑建議書一般在起訴時與起訴書一起移送給法院,但在起訴後甚至開庭後被告人有時會改變供述,或者辯方提出新的證據。這些不確定因素使得量刑情節發生了變化。
  量刑辯論不充分。辯方的量刑異議權很難充分實現,控辯雙方也很少針對量刑問題進行深入討論,這一點在西部地區更為明顯。
  量刑建議的效果不佳。許多量刑建議說理不充分,使量刑建議提高量刑效率的作用大大降低。同時,判決書對量刑適用情況也不詳細說明,尤其是在不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時,往往僅交代“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不妥,不予採納。”
  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
  上述問題存在的主觀原因包括以下幾點:1.公訴人對量刑建議認識不足。有人認為,量刑建議工作是對法院審判權的干涉。如天水市各縣區檢察院27名公訴人中,認為量刑建議沒有必要開展的就有7人。2.法官對量刑建議態度消極。很多法官對量刑建議有抵觸心理,認為量刑建議是對審判權的干涉。3.律師對量刑建議有認識偏差。有些律師認為,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壓縮了律師的辯護空間,因而,在刑事辯護中對於量刑辯護持消極態度。
  客觀原因主要有:1.量刑建議缺少法律依據。目前,相關規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量刑建議操作標準欠缺。對於各種罪名、各種情節如何提出量刑建議,缺乏明確規定。當前,基於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基本還是在15種常見罪名以內。3.對量刑建議工作缺少完備的監督制約機制。目前,大部分省份沒有完全將量刑建議工作納入績效考核辦法中,有些省級檢察院僅規定了量刑建議的採納率,而這種對量刑建議一味追求採納率的標準也不夠科學。
  從兩個方面加以完善
  筆者建議,可以從操作程序和制度兩個層面加以完善。
  在操作程序方面,一是在量刑建議的種類選擇上,儘量採用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量刑建議越具體,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的難度越高,但更有利於對法院量刑的監督,因此,實踐中量刑建議的幅度將向越來越小的方向發展。二是對於量刑建議的案件範圍,建議從上至下由法檢兩院進行協商,逐步擴大範圍。對於15種常見罪名的案件,要求必須提出量刑建議,並最終實現對所有案件提出量刑建議。三是量刑建議應當在提起公訴時提出。因為量刑請求權和定罪請求權都是公訴權的重要內容,在提起公訴時,應當保持公訴權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況且公訴人要給辯護人準備量刑辯論的時間,如果在法庭調查後再發表量刑建議,則不利於辯護人一方。對於提出量刑建議後量刑情節可能發生變化的情況,公訴人可以製作量刑建議預案,如果案情發生變化,請求審判長置換備用的量刑建議書,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庭上陷於被動。
  在制度方面,一是完善量刑說理制度。公訴人在量刑建議中應當列明量刑情節及量刑幅度,增強辯護人答辯的針對性,大大提高審判量刑的效率。對於未採納公訴人量刑建議的情況,法院在判決書中應充分說明理由,以便公訴人查找問題,增加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對判決書的認同率,從而進一步減少上訴等情況。二是完善量刑建議相關監督考核制度。可以綜合考慮量刑建議的數量、量刑建議的準確度、說理性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檢察機關成立量刑建議評定小組,定期對量刑建議進行綜合考察,尤其是對量刑建議的準確度進行重點考察。三是加強法檢兩院協調機制。法檢兩院之間應加強溝通,不斷完善量刑建議及相關配套制度。
  (作者分別為甘肅省天水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幹部)  (原標題:量刑建議需從制度和操作層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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