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6月19日電 (記者 周銳)中國國土資源部19日發佈消息稱,該機構將通過規劃、計劃、用地標準、市場引導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和中小城市、縣城建設用地供給,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2014年5月22日,國土部發佈了《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為了讓社會各界更好地瞭解規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內容,推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更好地貫徹實施,國土資源部1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從五方面詳解上述規定。
  一是強化規模引導,改進計劃管理。土地利用粗放和閑置浪費現象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各種社會、經濟和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為防止一些地方在經濟發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進一步增強規劃科學性和規劃的剛性管控,需要對用地規模整體調控,實現“控總量、擠存量、提質量”。因此,《規定》明確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的規模、佈局、結構和時序安排,對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
  二是優化用地佈局,盤活存量空間。《規定》明確提出城鄉土地利用應當體現佈局優化的原則。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並線規劃和建設,促進集約佈局和節約用地。
  三是健全用地標準,嚴格用地約束。《規定》明確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房地產開發用地宗地規模和容積率等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進行測算、設計和施工。
  四是完善市場配置,促進用地提效。《規定》擴大土地有償使用範圍。規定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規定》要求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後圈占囤積和改變用途的問題,《規定》明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五是加強內涵挖潛,盤活存量土地。《規定》以農用地整治、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工礦廢棄地復墾等制度和政策為平臺,通過內涵挖潛,消化利用閑置和低效土地。同時,註意調動用地主體的積極性,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鎮低效用地、廢棄地再開發和利用。鼓勵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  (原標題:國土部: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增加中小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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